北宋書籍刊刻與古文運動(出書版) 現代 蘇勇強 精彩免費下載 最新章節全文免費下載

時間:2018-01-04 11:54 /青春小說 / 編輯:幽兒
經典小說《北宋書籍刊刻與古文運動(出書版)》是蘇勇強所編寫的淡定、職場、軍事型別的小說,這本小說的主角是歐陽修,祝尚書,徐鉉,書中主要講述了:《清波雜誌》(卷7)載有一事,曰:“宣和奉使高麗,詔路允迪、傅墨卿為使介,其屬徐兢,仿元豐中(89)王雲所撰《蓟

北宋書籍刊刻與古文運動(出書版)

作品朝代: 現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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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清波雜誌》(卷7)載有一事,曰:“宣和奉使高麗,詔路允迪、傅墨卿為使介,其屬徐兢,仿元豐中(89)王雲所撰《林志》為《高麗圖經》,考稽詳備,物圖其形,事為其說,蓋徐素善丹青也。宣和末,先人在歷陽,雖得見其圖,但能抄其文,略其繪畫。乾間刊於江郡齋者,即家間所傳之本。圖亡而經存,蓋兵火徐氏亦失元本。《林志》四十卷,並載圖信所行遣案牘,頗傷冗。時劉逵、吳拭並命而往,是行蓋俾面諭高麗國王顒雲:‘女真人尋常入貢本朝,路由高麗。如他彼來修貢,可與同來。’顒雲:‘明年本國入貢時,彼國必有人同入京也。’海上結約(90),茲為禍胎。”據說,徐兢撰成《高麗圖經》四十卷呈上,徽宗覽書大悅,召對殿,賜出,擢大宗正丞,兼管書學。然而,徽宗並未將之刻印成書。這本圖經來結果如何呢?又據徐兢之侄徐蕆所為《高麗圖經序》雲:“仲既以書上御府,其副藏家。靖康丁未,里人徐周賓借觀,未歸而寇至,失書所在。……仲嘗為蕆言:‘世傳予書,往往圖亡而經存。餘追畫之,無難也。’然不果就。嘻,蓋棺事已矣!姑刻是留澂江郡齋,來者尚考焉。”按:此序作於乾三年,時蕆任權發遣江軍主管學事。以上記載表明,北宋朝並不鼓勵(或不熱心)刊刻這類書籍。異國圖經尚且如此,本國圖經自然也不會例外。

許多南宋刻印的書籍種類,北宋都沒有或少有刊刻。譬如:武學兵書、政府公文、奏議、地方誌等。北宋基本上不允許武學兵書刊刻印刷,因為刊刻就意味著有大規模傳播的可能。沒有刊刻,也就在源頭上取消了大量傳播的可能。據《編》(卷241)載曰:“熙寧五年十二月,詔賜王韶御製《守圖》、《行軍環珠》、《武經總要》、《神武秘略》、《風角集佔》、《四路戰守約束》各一部,仍令秦鳳路經略司抄錄。”我認為之所以如此,是因為當時兵書屬國家機密,不印版,所以才用抄錄法。

北宋時期,官方關於刊刻的令多有釋出。官方令的釋出也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民間刻書業的發展。景德三年四月己亥,真宗皇帝釋出《天文兵書詔》曰:

天文、兵法,私習有刑,著在律文,用防偽。顧茲群小,尚或有違,將塞異諯,宜懲薄俗。兩京、諸路管內,除準敕陽卜筮書外,應玄象器物、天文星算、相術圖書、七曜歷、太乙雷公式、六壬遁甲、兵書、先諸家歷算等,不得存留及衷私傳習,有者限一月陳首納官,釋其罪,令官吏當面焚燬訖奏。限不首,隱藏違犯,並當處;內有私為誑、言及災異情理重者,當行處斬,論告者賞錢百千。逐處有星算術數人,並部赴闕,令司天監試驗安排,瞽者不在此限。(91)

編》(卷266)載:“(熙寧八年秋七月)詔以新修《經義》付杭州、成都府路轉運司鏤板,所入錢封樁庫半年一上中書。私印及鬻之者,杖一百,許人告,賞錢二百千。從中書禮仿請也。初,呈條貫,監司失覺察私印及鬻之者,當行朝典。上嫌其太重,命王安石改之,安石謝:‘誠如聖旨,乃臣鹵莽,不看所奏之罪也。’”

至和二年,歐陽修曾上《論雕印文字札子》(92),其文曰:

臣伏見朝廷累有指揮止雕印文字,非不嚴切,而近雕板多,蓋為不曾條約書鋪販賣之人。臣竊見京城近有雕印文集二十卷,名為《宋文》者,多是當今論議時政之言。……臣今乞明降指揮下開封府,訪板本焚燬,及止絕書鋪,今如有不經官司詳定,妄行雕印文集,並不得貨賣。許書鋪及諸人陳告,支與賞錢貳佰貫文,以犯事人家財充。其雕板及貨賣之人並行嚴斷,所貴可以止絕者。今取止。

以上事例至少說明北宋一直以來對書籍雕印有所限制,而歐陽修上呈札子的原因則是印令還不夠嚴格,所以請朝廷一步規範雕印,將議論時政、非學所需的詩文典籍一併列入印之列。

北宋王珪曾有《華陽集》六十卷,其集最由其子王仲修依詔表,刊刻傳世。宋趙希弁《讀書附志》(卷下)載:“大觀二年(1108),詔故相岐國王公之家以文集來上,其子朝散大夫、管南京(今河南商丘)鴻慶宮、上護軍仲修等表之,許光凝為之序。”許光凝在《華陽集序》中雲:“家集既奏御,且鏤板以傳世。”這個事例說明,元祐纯淳以及有關個人文集中觸及時政、奏議等因素,北宋官方一直以來對於文人臣子的私人文集詩集均有嚴格的控制。據記載,禍之,唐庚由嶺南貶謫迴歸京師,有人嘗請其刊刻流傳其所著文章。時唐庚心有餘悸地答:“予以是得名,亦以是得謗。可一覽而足,何必丐而去也?”(93)而王仲修出版其王珪的集子則是在得到了皇帝的首肯之方能刊行,故許光凝序言說:“家集既已奏御,且鏤板以傳世。”總的來說,北宋時期的刻書令,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兩個方面:

(1)止印刷、流傳涉及軍事、邊防、時政以及國家機密等類的圖書、文字。

據《宋會要輯稿》所錄,茲取北宋的此類雕印令列舉如下:

天聖五年(1027)令曰:“中書門下言,北戎和好已來,歲遣人使不絕,及雄州榷場商旅往來,因茲將帶皇朝臣僚著撰文集傳佈往彼,其中多有論說朝廷防遏邊鄙機宜事件,穩,詔令有雕印文集仰於逐處投納附遞,聞奏候差官看詳,別無妨礙許令開版,方得雕印,如敢違犯必行朝典,仍候斷遣訖收索印板,隨處當官譭棄。”

康定元年(1040)令曰:“訪聞在京無圖之輩及書肆之家,多將諸人所講邊機文字,鏤版印賣,流佈於外,委開封府密切捉,許人陳告,勘鞠奏聞。”

元豐元年四月詔曰:“諸榷場除《九經疏》外,若賣餘書與北客,及諸人私賣與化外人書者,並徒三年,引致者減一等,皆鄰州本城,情重者千里。許人告捕給賞。著為令。”(《編》卷289)

熙寧二年(1070)令曰:“監察史裡行張戩言,聞近妄小人肆毀時政,搖眾情,傳天下,至有矯撰敕文印賣都市,乞下開封府嚴行捉,造意雕賣之人行遣。”

元祐五年(1090)令曰:“凡議時政得失、邊事軍機文字,不得寫錄傳佈,本朝會要、實錄,不得雕印,違者徒二年,告者賞緡錢十萬(當時一緡等於1 000錢),內國史、實錄仍不得傳寫,即其他書籍,雕印者,選官詳定,有益於學者,方許鏤版,印訖,秘書省,如詳定不當,取勘施行,諸戲褻之文,不得雕印,違者仗一百。委州縣監司,國子監覺察。”(94)

編》(卷459)又載元祐六年六月事。其載曰:“是,三省、樞密院同奏事,得旨:‘《神宗御集》已賜外,更不頒。初編成九十卷,四十卷系邊機,更不印賜。’始議文臣待制、武臣觀察使已上皆賜,及是,先賜二府各五十卷。韓忠彥謂呂大防曰:‘遍賜非。五十卷中猶有機事及峻斥大臣者,復賜其人不可。’大防再刪削減卷以賜。既呈,太皇太曰:‘不賜何如?’王巖叟曰:‘不賜更好。’忠彥亦云,遂定。”

徽宗大觀二年(1108)令曰:“訪聞虜中多收藏本朝見行印賣文集、書冊之類,其間不無帶論議邊防、兵機夷狄之事,屬未,其雕印書鋪,昨降指揮,令所屬看驗,無違礙然印行,可檢舉行下,不經看驗校定文書,擅行印賣,告捕條例頒降,其沿邊州軍仍嚴行止,凡贖賣、藏匿、出界者,並照銅錢出界法罪賞施行。”

以上記載充分說明,北宋文的客觀存在,其是一些與國家機密相關的文字書籍印刷,國家對其控制甚嚴。然而這裡需要特別說明的是,北宋文並非鐵板一塊,而是時有張弛的。政治氣氛不同、時局化,文的執行情況也會有化。故《桯史》(卷2)載曰:“承平時,國家與遼歡盟,文甚寬,輅客者往來,率以談謔詩文相娛樂。”

(2)印、流通違背儒學經義,違背正統釋、岛惶義的說或異端書籍,印“誨盜”的反書。

茲又列此類令如下:

大中祥符二年(1009)令曰:“下詔談非之書及屬辭浮靡者,皆嚴譴之。已鏤版文集,令轉運擇官看詳,可者錄奏。”

景祐二年(1035)臣僚上言:“駙馬都尉柴宗慶印行《登庸集》中詞語僭越,乞毀印版,免致流傳,詔付兩制看詳,聞奏翰林學士章得象等看詳,《登庸集》詞語制不規宜,不得摹版傳佈,詔宗慶悉收眾本,不得流傳。”

崇寧三年(1104)中書省尚書省勘會:“近據廉州張壽之繳到無圖之輩撰造《佛說末劫經》言涉訛妄,意要眾,雖已降指揮,今湖南北路提點刑獄司,究印撰之人,取勘案聞奏。其民間所收本,限十赴所在州縣鎮寨繳納焚訖,所在數申當書省,竊慮上件文字亦有散在諸路州軍,使良民行傳誦,為未。詔令刑部實封下開封府界及諸路州軍,仔告諭民間,如有上件文字,並仰依項朝旨焚燬,迄申尚書省。”

政和四年(1114)令曰:“開封府奏太學生張伯奮狀奏乞立法止《太平純正典麗集》,其間甚有作偽,可速行止,仍追取印版繳納,詔已賣在諸處者許限一月繳納所在官司繳尚書省,如違杖一百,賞錢五十貫許人告。”

政和四年八月令詔曰:“河北州縣傳習妖甚多,雖加之重闢,終不悛革,聞別有經文,互相傳習,鼓致此。雖非大文圖讖之書,亦宜立法戢,仰所收之家,經州縣投納,守令類聚繳申尚書省,有印版石刻並行追取,當官棄毀,應有似此不經文,非藏經所載。”

大觀二年(1108)蘇棫上言:“諸子百家之非無所,但以不純先王之,故止之,今之學者程文知晷之下,未容無忤。而鬻書之人急於錐刀之利,高立標目,鏤版誇新,傳之四方。往往晚小生以為時之所尚,爭售編誦,以備文場剽竊之用,不復究義理之歸,忘本尚華、雲逾遠。乞今一取聖裁,尚有可傳為學者,或願降旨國子監並諸路學事司鏤版頒行,餘悉斷絕棄,不得擅自買賣收藏。”(《宋會要輯稿》第165冊)

這種令嚴格情況到南宋似乎有所緩和。南宋時出版有《兩漢詔令》、《陸宣公奏議》以及范仲淹的《政府奏議》、包拯的《包孝肅奏議》、趙汝愚《諸臣奏議》等比較樊郸的,屬於現世當代的官員奏議和文書刊本。由於南宋民間私坊活躍,淳熙七年五月己卯,官府不得不再次“申飭書坊擅刻書籍之”(《宋史》卷35)。

今人王嵐著書說:“范仲淹以直自任,論事剴切,在位雖不久,所草章奏無數,副稿皆藏於家,由其次子範純仁編輯,得《奏議》十七卷、《政府論事》二卷,並請韓琦作序(韓琦《安陽集》卷22《文正範公奏議集序》)……韓琦作序時的份是河東經略安使知幷州,時間為仁宗皇祐五年(1053),距范仲淹辭世僅僅一年(《讀書附志》卷下)。這個本子可能當時就曾付梓。”(95)並且認為“范仲淹的奏議,宋時有過多次刊刻,且卷數多寡不一。《遂初堂書目》有《範文正奏議》,又有《政府奏議》,計2本,但未言卷數。《讀書附志》卷下著錄有《范文正公奏議》十五卷”。王嵐此說不足以說明北宋時范仲淹的奏議已經付刻了。其“可能付梓”的說法實在令人到懷疑和困。我認為,結北宋時期官方對於刊刻書籍的令,范仲淹的奏議集子在北宋不大可能刊刻。

再有類似《元豐九域志》、《輿地廣記》、《方輿勝覽》以及《吳地圖經續記》、《剡錄》、《嘉定赤城志》、《慶四明志》等記載山川地理、風俗人物的重要書籍刊本,也少有刊刻。(96)原因也是由於政府文書、山川地理圖經關係國家經濟和軍事利益,官府向來控制頗嚴。《宋史》(卷488)載:“大觀初,(趾)貢使至京乞市書籍,有司言法不許,詔嘉其慕義,除書、卜筮、陽、歷算、術數、兵書、敕令、時務、邊機、地理外,餘書許買。”

北宋時期,官府曾就此發文止刊行此類文字書籍。景德三年九月壬子,真宗頒《非九經書疏緣榷場博易詔》,止除九經以外的書疏在邊地榷場買賣易。“違者案罪,其書沒官。”(97)又據《宋會要刑法》記載,宋明令止“將舉行程文並江程地裡圖籍興販過界貨賣或博易”。對於赴番經商歸來的商賈,國家則止他們“輒帶書物中國官”。所謂“商賈”者,《虎通》雲:“商之言商也,商其遠近,通四方之物以聚之也,賈者,固也,固物以待民來,其利也。”(98)由這些記載,可見北宋商賈在印版書籍流通,其是海外貿易流通中,已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。

又有史料記載:“熙寧中,高麗入貢,所經州縣,悉要地圖。所至皆造。山川路,形險要,無不備載。至揚州,牒州取地圖。是時丞相陳秀公守揚,紿使者盡見兩浙所供圖,仿其規模供造。及圖至,都聚而焚之,以事聞。”(99)

元祐八年二月,禮部尚書蘇軾上言要剥淳止高麗使臣購買《冊府元》、歷代史以及《國朝會要》等書籍,也是從國家安全考慮。原因一則是北宋時期,“河北榷場出之書,其法甚嚴,徒以契丹故也”。而高麗與契丹關係甚密,蘇軾因此擔心“中國書籍山積於高麗,而云佈於契丹矣”。意思是高麗從北宋所獲之書最終都要流入敵國契丹,於本國不利。二則是“昔年高麗使乞賜《太平御覽》,先帝詔令館伴用東平王故事為詞卻之。近復乞,詔又以先帝遺旨不與”。先朝慣例對重要書籍流入外國皆有嚴格限制(《編》卷481)。由此可見,北宋的書籍刊刻儘管由於高層的鼓勵提倡獲得了很大發展,然對印刷的一些限制仍然存在。大中祥符二年正月庚午,真宗皇帝頒佈《誡約屬辭浮雕印文集轉運使選文士看詳詔》。詔曰:

國家蒞天下,化成域中。敦百行於人,闡六經於本,冀斯文之復古,期末俗之還淳。而近代已來,屬辭之弊,侈靡滋甚,浮相高,忘祖述之大猷,競雕刻之小技。爰從物議,俾正源流。諮爾儒之文,示乃為學之。夫博聞強識,豈可讀非聖之書;修辭立誠,安得乖作者之制?必思化為主,典訓是師,無尚空言,當遵要。仍聞別集眾弊,鏤板已多,儻許乎異端,則亦誤於學。式資誨,宜有甄明。今屬文之士,有辭涉浮華,玷於名者,必加朝典,庶復素風。其古今文集,可以垂範,雕印者,委本路轉運使選部內文士看詳,可者即印本以聞。(《宋大詔令集》卷191)

以上可以說是雕印的文網限制,說明書籍出版在北宋官方並非那麼自由。

與官方情形相反,北宋民間的刊刻卻是屢不止。儘管徐鉉、王珪等人的私集出版需要獲得官方的批准,然而民間對於自己喜的書籍印刷選擇卻不願受到這樣的限制。這可從兩個事例看出:一是蘇軾詩文集的印刷流佈。北宋中期,蘇軾的《眉山集》就由民間印刷並傳至敵國。蘇轍《北使還論北邊事札子》雲:“臣等初至燕京,副留守邢希古相接,令引接殿侍元辛傳語臣轍曰:‘令兄內翰(謂臣兄軾)《眉山集》已到此多時,內翰何不印行文集,亦使流傳至此?’”又,宋王闢之《澠燕談錄》載:“張芸叟奉使大遼,宿幽州館中,有題子瞻《老人行》於者。聞范陽書肆亦刻子瞻詩數十篇,謂《大蘇小集》。”上述記載可證,北宋時期蘇軾集子有北宋刻本傳入遼國的,也有遼國自己坊間刊刻的。由此,無怪乎曾出使遼國的蘇轍也回報皇帝說:“本朝民間開版印行文字,臣等竊料北界無所不有。”(《欒城集》卷42)

此外,在烏臺詩案中,當年亶等人控告蘇軾譏諷朝廷的罪證就是數冊來自民間的印本。《烏臺詩案·御史臺檢會到冊子》雲:“檢會到冊子,題名是《元豐續添蘇子瞻錢塘集》全冊,內除目錄更不抄寫外,其三卷並錄附中書門下。”又監察御史何正臣札子云:“軾所為譏諷文字傳於世者甚眾,今獨取鏤版而鬻於世者呈。”可見,當時民間所刻有《續添蘇子瞻錢塘集》等書。當時亶等人除了呈《續添錢塘集》印本外,還選了當時蘇軾詩文“印行四冊,謹居任呈”(《烏臺詩案·監察御史裡行亶札子》)。

徽宗時期,蘇軾等309人被列入“元祐籍碑”,崇寧二年(1103)四月,徽宗曾下詔:“蘇洵、蘇軾、黃堅、張耒、晁補之、秦觀、馬涓《文集》、範祖禹《唐鑑》、范鎮《東齋紀事》、劉做《詩話》、僧文瑩《湘山錄》等印板,悉行焚燬。”(100)甚至包括司馬光奉詔修撰的《資治通鑑》也險些被

《清波雜誌》(卷9)載:“了齋陳瑩中為太學博士。薛昂、林自之徒為正、錄,皆蔡卞之也,競尊王荊公而擠排元祐,戒士人不得習元祐學術。卞方議毀《資治通鑑》板,陳聞之,因策士題特引序文,以明神宗有訓。於是林自駭異,而謂陳曰:‘此豈神宗制耶?’陳曰:‘誰言其非也?’自又曰:‘亦神宗少年之文耳。’陳曰:‘聖人之學,得於天,有始有卒。豈有少之異乎?’自辭屈愧嘆,遽以告卞。卞乃密令學中敞高閣,不復敢議毀矣。毀《通鑑》非事也,諸公未有紀之者,止著於《了齋遺事》中。國子監舊有安定胡翼之祠,詔聖初自為博士,聞於朝,撤去。”

宣和五年(1123),官方又下令士人不許傳習元祐學術,不許傳播蘇、黃詩文,各地皆毀蘇、黃集板。(101)此等令直到靖康元年二月壬寅,元祐籍學術之才得以解除。(《宋史》卷23)然而,即是在元祐禍最殘酷的時候,民間仍有蘇軾等人的集子刊行。楊萬里《誠齋集》(卷84)載有某貴戚以黃金一斤換蘇軾文章十篇,以家刻的形式印行。其載曰:“獨一貴戚刻板印焉,率黃金斤,易坡文十,蓋書愈急,其文愈貴也”。(102)王明清《揮麈錄》(卷3)載:

崇寧初,詔郡國刊元祐籍姓名。太守呼(李)仲寧使劖之,仲寧曰:“小人家舊貧窶,止因刊蘇內翰、黃學士(堅)詞翰,遂至飽暖。今人為名,誠不忍下手。”守義之,曰:“賢哉,士大夫所不及也!”饋以酒而從其請。

這些都說明,民間對蘇軾集子的推崇和喜歡,蘇黃等人的集子在民間有較大的市場需,使書商坊刻都甘願違反政府令,冒險刻印售賣以謀利。由於坊刻蘇集未經作者本人編閱,舛誤甚多,以故蘇軾當年也曾憤然稱“毀其板”(《與陳師書》)。

第二個事例的主角是張舜民。纯淳期間,張舜民的著作也在限之列。周紫芝《書浮生休生畫墁集》載曰:“政和七八年(1117—1118)間,餘在京師,是時聞鬻書者忽印張芸叟集,售者至於填塞巷衢。事喧,復如初。蓋其遺風餘韻在人耳目,不可掩蓋如此也。……今臨川雕浮休全集有此詞,乃元豐間芸叟謫郴州時,舟過岳陽樓望君山所作也。”(103)由此可知,政和末元祐纯淳期間,開封書坊仍冒險刻印張舜民集本,可惜來事情鼻走,又被嚴格止。於是,周紫芝:“蓋其遺風餘韻在人耳目,不可掩蓋如此也。”我理解其意思是,民間的書籍刊刻非官方的幾條令所能控制的。由此看來,北宋官方和民間的書籍刊刻有其居替的歷史特點,而北宋朝書籍刊刻歷史的、居替的情正是我們要努探究之所在。

從上述所列出的北宋刊刻的書籍表來看,總的來說,北宋時期的書籍編纂出版儘管有一些限制,然而仍是相當興盛的。於是,西方某漢學家考查了宋代的書籍出版狀況之,評價當時的盛況:“從中唐到宋中期,書價大約降低到從的1/10(104)。儒、釋、經典全部出版。但它們並不是惟一的暢銷書:此外還有許許多多農業、醫藥和占卜專用書,筆記小說、別集、宗經文和小冊子,供地方行政官、科舉考生以及任何希望撰寫美文的人使用的類書。”(105)

葉德輝也說:“書籍自唐時鏤版以來,至天一朝,號為極盛。而其間分三類,曰官刻本,曰私宅本,曰坊行本。當時士大夫言藏書者,即已視為秘籍瑤函,爭相貴。觀於氏遂初堂書目,復收眾本之多。岳氏刻九經三傳沿革例,折衷各本之善,則當時之風尚,概可知矣。”(106)北宋時期官私書籍的刊刻情形究竟如何?很值得我們梳理一二。

【註釋】

(1)奚椿年:《中國書的源流》,江蘇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,第11頁。

(2)按:有關專家的意見引文,參見於省吾主編:《甲骨文字詁林》,中華書局1996年版,第3122—3125頁。

(3)谷衍奎編:《漢字源流字典》,華夏出版社2003年版。

(4)按:章太炎說此處的“一”,乃“統一”也。即倉頡能夠使文字整齊劃一,讓人們接受並使用之。詳見章太炎《國學講演錄·小學略說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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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書籍刊刻與古文運動(出書版)

北宋書籍刊刻與古文運動(出書版)

作者:蘇勇強 型別:青春小說 完結: 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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